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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劳动仲裁受理

更新时间:2025-09-17      点击次数:16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如何把握《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由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上海高院意见: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关联企业之间、集团企业内部调整劳动者具体工作单位等等。2008年9月18日之前产生的类似问题,按当时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浙江劳动仲裁受理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上海高院意见: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浙江劳动仲裁受理用人单位作为维持正常管理所必要的罚款,法院可视情况支持。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劳动者持欠条要求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利息的诉请是否支持?上海高院意见: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倾向意见认为,虽拖欠劳动报酬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动争议纠纷,但只要单位对欠薪事实无异议且出具书面欠条,原劳动法律关系就已转化为一般民事欠款纠纷。故劳动者持欠条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应依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如单位在欠条上写明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和相应利息的,法院可判决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利息的诉请。如单位在欠条上明确支付劳动报酬期限但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法院可判决不支付利息;但如单位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而要求单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劳动者出差后未归还预支差旅费余额,单位要求归还的,属劳动争议还是其他民事纠纷?如劳动者预支差旅费是基于职务上的需要,出差费用就应由单位负担,出差者需提供相关单据与单位结算。因此,这种关系与基于个人需要向单位借款的性质是不同的,不应按借款关系对待。实质上它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有给付劳动的义务(出差也是劳动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则有负担因劳动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如供给出差费用等)。故只要查明劳动者确实是预支差旅费,双方的纠纷系为结算因“公”出差费用而发生,就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汽车房屋或者住补贴等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完全履行的,应比例返还。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如何处理?上海高院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在未满足该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裁员,被裁的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可以支持。此处的经济性裁员是指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情形,并非所有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法律上的“裁员”。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过错的解除,第40条规定的无过错解除,不是法律上的“裁员”,不可混淆。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是因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浙江劳动仲裁受理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浙江劳动仲裁受理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到公司正常上班,但公司未安排女职工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现公司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每天未享受的1小时哺乳时间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支持?上海高院意见:《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5条和2012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但未规定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视作加班。同时,女职工享受的产后1小时哺乳时间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保护。倾向意见认为,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浙江劳动仲裁受理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专注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发展规模团队不断壮大。目前我公司在职员工以90后为主,是一个有活力有能力有创新精神的团队。公司以诚信为本,业务领域涵盖劳动仲裁,经济赔偿,双倍工资仲裁,我们本着对客户负责,对员工负责,更是对公司发展负责的态度,争取做到让每位客户满意。公司力求给客户提供全数良好服务,我们相信诚实正直、开拓进取地为公司发展做正确的事情,将为公司和个人带来共同的利益和进步。经过几年的发展,已成为劳动仲裁,经济赔偿,双倍工资仲裁行业出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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